第一条 为了解决通用网址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通用网址注册办法》,制订本办。
第四条 通用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下述主张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 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六条 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专家组有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全部事实,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根据互联网络及通用网址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的通用网址争议不适用新办法。